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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 | 笔录的实质要件(一)

王健 纪法思享
2024-09-10

编者按

今年方正出版社推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实务指南丛书》之《如何做好笔录》,作者是长期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一线工作的王健同志。

“纪法思享”结合工作实务,对书中要点进行系统摘录和清单整理,形成《笔录制作的要点和易错点》,分期予以连载。

纪检监察笔录

专辑

笔录的类别和样式

笔录的形式要件

询问笔录制作要点

审查调查笔录制作实务技巧

《笔录制作的要点和易错点》之 

笔录的实质要件(一)

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笔录的实质要件是指笔录在内容上所应满足的条件。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是证据的三个特征,也是我们判断一份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标准。

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是逐级推进的,本篇介绍对单个证据(笔录)的收集审查运用,下一篇将介绍对多个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

一、客观性原则

1.笔录要如实反映讯问的情况。笔录应当现场制作,详细具体,笔录内容应当忠实于被调查人原话,与同步录音录像相一致,防止人为加工。不必刻意追求多份笔录之间内容高度一致,不得通过抄写、粘贴已有笔录内容等方式在多份笔录之间相互复制。多名证人证言之间要避免内容雷同,用语缺乏个性化。

2.讯问时长要合理。比如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了过长的笔录,不符合常理,影响内容的客观性,也容易与同步录音录像相冲突。如果是一个小时,笔录却有二十多页,有的中间还多次出示书证,那么有理由怀疑该笔录不是在现场制作。有的笔录记载时间显示,可能存在同一调查人员在同一时段内对不同被调查人进行讯问的情况。

3.如实记录保障被调查人饮食休息等情况。在长时间讯问的情况下,要在笔录中体现让其休息、饮食的情况,做被留置人员思想工作或其上厕所、思考、哭泣等其他时间较长的情况,也应客观反映到笔录正文中,并与同步录音录像保持一致。比如记录,“12:00-14:00,XXX吃饭、休息”,并可设问:“吃饭、休息得怎么样,能否继续谈话?”。

4.全面记录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包括有罪供述、无罪和罪轻的辩解。对被审查调查人提出的辩解不能一笔带过,要通过追问细节判断是否合理,特别要注意记录其主观心理活动。比如,被调查人对其家属收受财物是否知情问题,往往在讯问初期辩解自己不知情,随着讯问深入最终承认知情。笔录不能只体现知情的结果,也要关注告知的场景、内容以及是否有其他证人,更要载明其供述转变的主观原因。

5.规范制作自书材料。为进一步固定言证,防止翻供,在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交代中,一般至少应有两次以上的讯问笔录予以佐证,并辅之以自书材料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固定。自书材料由被谈话人本人亲笔书写,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日期;说明材料的修改之处,也应当捺指印。调查人员(两名以上)在自书材料首页上注明收到时间并签名,如“本材料共×页,于××年×月×日收到。调查人员:×××、×××”。

6.客观反映被讯问人的态度变化。被讯问人首次接受讯问的态度,政策、法律宣讲后的态度变化,自首、坦白等情节,主动交代问题的过程,翻供的情况等,是认定量刑情节的重要依据,应当在笔录中客观反映。要重点记录被谈话人的思想认识,既可作为其态度是否端正的证明,又可据此判断其态度是否到位,进而甄别其交代问题的真实性。如果被谈话人思想认识不到位,则要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大谈话力度。

7.影响事实认定的矛盾要排除。同一被谈话人的不同笔录,对同一问题的供述和辩解存在前后矛盾,应重新谈话核实清楚,在新笔录中要求其明确以哪次交代为准,并对矛盾情况作出合理解释,比如,“因为时间久远,我此前关于受贿金额的回忆不太准确,若与此前交代存在出入,以此次交代为准”。新、旧笔录要一并入卷。要注意甄别自书材料与笔录是否存在影响事实认定的出入,对于存在出入的,进一步与被谈话(讯问、询问)人核实,要求其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并明确以哪份材料为准。必要时,再次谈话形成笔录,或制作补充笔录。

8.专门记录翻供前后的心理过程。翻供后被谈话人态度到位重新交代问题时,要专门记录其翻供后认错悔错的心理过程。问:你今天有什么要向组织讲的?有的可能回答:组织上次与我谈话,我关于××问题的交代是与事实不符的,这段时间我反复思考,感到非常后悔,这次一定向组织说真话,争取宽大处理,保证不再反反复复。同时,在笔录结束前,要专门问一下调查人员有没有指供、诱供和刑讯逼供等情况,以防止被谈话人事后以刑讯逼供为借口翻供。

二、合法性原则

谈话和制作笔录必须依规依纪依法进行。

9.讯问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一是讯问没有个别进行的;二是没有经被调查人核对确认的;三是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调查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10.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1)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2)讯问人没有签名的;(3)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四是其他不符合有关调查规定情形的。对上述情况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1.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包括:(1)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调查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调查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调查人供述。(2)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12.避免出现指供、诱供、骗供问题。笔录要简记问、繁记答,不能以某种不可能实现或者不准备实现的许诺为诱饵,套取被调查人的供述。笔录中不能将未经查实的案件事实或情节作为设问,或以没有根据的假设推测引导被谈话人回答。如问:你为什么要给张××送50万元人民币和一块××牌手表?或问:你为什么要给张××行贿?这就出现了直接定性的错误。可以问:你与张××是否有经济往来?待其作出肯定回答后,再问:请你具体讲讲有关情况。有的笔录将证人证言的内容直接作为发问内容,如问:王××交代曾看见你给张××一个黑色的手提袋子,里面装的是不是钱?这是典型的指供,是不允许的。

三、关联性原则

13.笔录内容须与待查问题或待证情况具有实质或重要关联性,绝不能搞成流水账。可以把笔录的关联性标准分解为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该笔录能够证明什么事实;二是这个事实对于实现审查调查目的有没有实质性意义;三是相关纪律法律规定对于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要求。

14.以违纪、犯罪构成为指导提炼笔录制作的中心要旨。不同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有不同的关键性表述和实质性内容。笔录不在长而在准,记录时要抓住本质,获取有效证据。如拟认定的共同受贿人不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情妇(夫),要记录二人具有共同利益(一般指经济利益)的关系,并注意记明事先约定谁负责“办事”、谁负责收受财物等情节。

15.做好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拟定谈话方案和谈话提纲。谈话方案主要包括谈话目的和要求,谈话时间和地点,谈话的组织领导,谈话核实的重点,谈话的步骤、方法和突破口,谈话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以及应对措施等。谈话提纲主要包括向被谈话人提出的问题、提问的方式方法、被谈话人可能提出的辩解及对策、在谈话中需要出示的证据及出示的时间和方式、谈话中的注意事项等。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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